近日,实验区交通建设局、经发局、执法与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公告。
公告表示,根据今年6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公告要求,全区餐饮等行业从业人员要积极响应,及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共同维护实验区餐饮等行业安全生产秩序。同时,区直各部门将开展联合检查,针对未及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且使用燃气的餐饮行业场所依法进行处理。(融媒体记者 林舒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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